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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新规:公布补偿方案,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发布时间: 2021-06-19 10:24:58

来源: 湛江自然资源规划局

分类: 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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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湛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中指出公开征收闲置土地,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为了规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6月17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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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范围内经依法认定符合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三条 [补偿原则]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四条 [处置程序]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查封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宗地被查封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认定结论和拟订的处置方案(意见)抄告查封法院,并督促其尽快依法处理。

第六条[抵押情形] 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七条[有偿收回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区自然资源局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一年内无法消除的;

(二)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且企业无意愿开发建设的;

(四)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

(五)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符合有偿收回的情形。

第八条[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 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 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六)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认定。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造成闲置的具体原因和消除政府原因的时限等书面意见。

第九条[评估要求] 闲置土地的评估,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区自然资源局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区自然资源局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竞价方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闲置土地的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认定书》作出之日。

第十条[补偿标准] 以有偿方式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用途和土地闲置原因(混合型的区分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一)工业用地按土地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二)除工业用地以外的用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政府原因] 因单一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

2.[混合原因] 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责任大小和闲置时间确定补偿金额:

2.1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

2.1.1土地闲置时间超五年以上的(含五年),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0%补偿;

2.1.2土地闲置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60%补偿;

2.1.3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70%补偿。

2.2企业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

2.2.1土地闲置时间超五年以上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30%补偿;

2.2.2土地闲置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补偿;

2.2.3土地闲置时间超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5%补偿。

2.3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可认定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同等责任,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0%补偿。

3.[企业原因]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补偿,但在补偿时应先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按照上述情形确定的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金额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成本时,按照取得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

上款规定的土地成本总额构成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税费和前期合理投入的资金以及自缴交土地出让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一条[补偿方式]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年度财政预算等情况,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第十二条[补偿程序] 区自然资源局在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收回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相关事宜。

(一)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土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

(二)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达不成协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 lan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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