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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大招,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

发布时间: 2017-02-22 09:15:36

来源: 商智库

分类: 房产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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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这半年来,太多商业地产公司为了满足合理避税要求,而悄悄改过的合同、熬夜加过的班、和租户扯过的皮,统统的都白干了 !

国务院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切都已尘埃落定,这6大坑一定要注意...

1、免租期已明确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能再征收增值税

2、注意发展商借营改增变相涨价,增加的这6个点政府是不允许让租户承担的。

3、推广费、广告位出租收入均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4、注意明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和开票主体。要知道,物业管理公司与租户无直接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5、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 Hel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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